【原创】“监管主体”的存在就是发证和检查吗?
针对山西省临汾市洪洞“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李毅中局长深有感触地讲了一句话:“什么六证齐全,是五毒俱全!”,一语道破, 发人深思。
我们有必要检讨:“监管主体”的存在就是发证和检查吗?
但凡有一点管理知识的人都知道,发证在于满足相关条件的过程,而不在于一纸证书;检查在于一系列的实质性的专业技术过程,而不在于徒有形式。
现有体制的“监管主体”恐怕有相当一部分难以胜任上述的两个过程。
因此,我在上一篇日志中说,地县(区)局的工作内容要以政府、行会和企业三者“彼此互动、相对封闭和协同匹配”的专项安全管理运行机制为主,尤其要讲究政府监管主体、行会技术主体和企业责任主体的协同效应,否则就是政府管理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