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占利安全管理博客    Chang Zhanli Safety Management 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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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监管主体”的存在就是发证和检查吗?

【原创】“监管主体”的存在就是发证和检查吗?

针对山西省临汾市洪洞“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李毅中局长深有感触地讲了一句话:“什么六证齐全,是五毒俱全!”,一语道破, 发人深思。

 我们有必要检讨:“监管主体”的存在就是发证和检查吗?

但凡有一点管理知识的人都知道,发证在于满足相关条件的过程,而不在于一纸证书;检查在于一系列的实质性的专业技术过程,而不在于徒有形式。

现有体制的“监管主体”恐怕有相当一部分难以胜任上述的两个过程。

因此,我在上一篇日志中说,地县(区)局的工作内容要以政府、行会和企业三者“彼此互动、相对封闭和协同匹配”的专项安全管理运行机制为主,尤其要讲究政府监管主体行会技术主体企业责任主体的协同效应,否则就是政府管理资源的浪费!

常占利 发表于 2008-1-10 16:25:00 | 阅读全文 | 回复(1) | 引用通告 | 编辑
 
Re:【原创】“监管主体”的存在就是发证和检查吗?
dgcknigc也许全国都是发证来检的!要说的还有培训收费的证件吧,进一步的就是提高证件的门槛了.我认为现行的行政安全生产管理,由公安局管\在公安局备案会更好!你如果不信找个地方实践一下.
dgcknigc发表评论于2008-1-25 20:32:00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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