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占利安全管理博客    Chang Zhanli Safety Management 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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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

【原创】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将于200821日起施行,这是一个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的好举措。

实施规定,有几个运行环节是关键,若处理不好,影响实效:

1、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职责间的运行关系是关键;

2、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与其现有技术资源间的运行关系是关键;

3、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所规定的繁重任务与其管理资源的现有状况间的运行关系是关键;

4、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技术资源、生产经营单位的专业技术、项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权威性三者之间的运行关系是关键。

常占利 发表于 2008-1-17 10:13:00 | 阅读全文 | 回复(1) | 引用通告 | 编辑
 
Re:【原创】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
gjun999颇有见地。
gjun999发表评论于2008-1-21 16:21:00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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