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三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立提法不科学
最近看到一篇记者报道,题为“大部门建制改革初稿完成,加入‘三权’分立意图”。
文中写道:“三权”以何种方式铺开,专家们提出了相关建议。在汪玉凯看来,有两种模式,一是在部与部之间,分立这三种权力,二是在一个大部制内部,分设不同机构分别行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
以上这话,是被访者的意思,还是记者理解和表达的意思,都不重要。我想说的是:不管是中央政府的组织结构,还是一个大部的组织结构,或者是一个部委的组织结构,都必须按照主管(决策和授权者)、主办(执行和实施者)和主监(监测、校准和调控者)三个维度来设置。因为任何一个系统的可靠性功能都是由结构(主办)、秩序(主管)和牵制(主监)三个功能维度嵌套决定的(参见上篇日志:以嵌套制为大部门制建言)。
更有一篇相关报道,幼稚地认为三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中的监督权的功能是对执行权的监督与考核。殊不知,“主管、主办和主监” 是维系一个系统(政府体制)的功能可靠性所必需的三个功能维度,而不是对权力的割据;更不晓得,只有“主管、主办和主监”三个功能维度“彼此互动、相对封闭和协同匹配”的运行才能获得不小于1的运行机制(行政机制)的效率,而不是诸如“宁要社会主义的晚点,不要资本主义的正点”之类的相互制约。
嵌套制是着眼于政府体制的可靠性和行政运行机制的高效率,腐败也就被遏制在体制可靠性和行政运行机制高效率之中了。而不是为了遏制腐败而在体制设置上因噎废食!